文档介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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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品文档
(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许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
补课的;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犯师品德为造成不良影响和结果应该赐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犯职业道品德为的处分包括警示、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除专业技术职务或许行政职务、开除或许排除聘任合同。其中,警示期限为6个月,记
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除专业技术职务或许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
月。党员有严重违犯师品德为的,除赐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有关规定赐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警示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除专业技术职务或许行政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
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开除处分或许排除聘任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
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许未归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
决定并排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七条对教师违犯师品德为的处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正、合理适合、教育
与惩处相联合的原则,应该与其违犯职业道品德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该事
实清楚、凭证确凿、定性正确、办理适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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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应该及
时组织检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办理决定前,应该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
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许家长代表建议,并见告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教
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该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办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
定的事实、原因、依据、期限及救援途径等内容,办理决定及检核查实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