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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资料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资料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方法 本文关键词:组合,南京,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资料南京地区 贷款程序
第八条
情愿供应现房〔期房〕叙作房产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展商〔以下简称“开展商”〕分别向管理中心与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与我行对其企业以及所开发的房产进展审查合格者,管理中心与之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我行与之签订《商业性贷款按揭协议书》。
第九条
有购置商品房意向并经我行审查符合本方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借款人,向我行供应“与开展商签订的、并业已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展过交易登记的《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身份证、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和首付款收据”,待我行查询核实其可借公积金贷款金额后,与其正式签定《职工个人公积金/组合住房贷款合同》。
第十条
有购置二手房意向并经我行审查符合本方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借款人,向我行供应“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全部权证》、未过户的《国有土地运用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和首付款收据”,待我行查询核实其可借公积金贷款金额后,与其正式签定《职工个人公积金/商业性住房贷款合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
第十一条
我行保存对抵押房产进展独立评估并以此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我行依据借款人资信、经济状况、抵押物价值、抵押物状况,自主确定我行商业性住房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由我行初审后,交管理中心终审确定。但两项贷款相加后的总贷款额度购置商品房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购置二手房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70%。
第十三条
我行向借款人供应的商业性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发放日必需相同,两种贷款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由我行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利率及公积金贷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执行。
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利率,我行亦将对贷款利率做出相应调整。在中国人民银行无特殊要求时,我行利率调整的一般原那么是:
〔一〕
对已发放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按上年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与次年1月1日对利率进展调整,一年必须;对尚未发放的贷款自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调整之日起起先执行。
〔二〕
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每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部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文件的详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拨付和还款
〔一〕
借款人授权我行将贷款合同项下的金额,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于同一日划入开展商帐户中。
〔二〕
借款人应按月足额偿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其每月应还本息额未我行商业性贷款月应还本息额及公积金贷款的月应还本息额之和。每月还款日为每一公历月的15日。
〔三〕
在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归还我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全部或局部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金或全部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金,也可一次性同时还清全部上述两种贷款。对借款人提前还清的贷款,我行除收取当期应付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四〕
借款人可遵照管理中心的规定对公积金贷款局部提前归还。
〔五〕
借款人以自己或以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托付支取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依据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