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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爱护规定 本文关键词:松涛,海南省,水库,生态环境爱护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爱护规定 本文简介: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沟为准〕以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为爱护范围。
松涛水库管理和爱护范围的详细界限,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松涛水库爱护范围内制止以下行为:
〔一〕筑坝、围库造地、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建坟;
〔二〕倾倒、填埋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四〕施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破坏行为。
第十条
在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除第九条制止的行为外,还制止以下行为:
〔一〕建立禽畜养殖场;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在滩地或者岸边倾倒、堆放、存储土、石、矿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四〕在正常水位线〔190米等高线〕以下种植农作物;
〔五〕炸鱼、毒鱼、电鱼;
〔六〕擅自捕捞长臀鮠〔白骨鱼〕、大鳍鳅、鳗鲡等珍稀鱼类、渔业资源幼体;
〔七〕清洗装贮过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八〕未经批准的车辆在坝顶、堤顶、闸坝上行驶;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其等级划分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直立界标。
第十二条
制止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设置排污口。
制止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新设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制止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爱护水源无关的建立工程。
第十三条
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布设松涛水库水质监测网点,定期监测水质。
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国家水质监测要求在松涛水库饮用水取水口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点,每月定期向社会发布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水质状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松涛水库管理和爱护范围内,土地和林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松涛水库生态环境爱护规划,符合爱护自然林和重点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要求。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划为商品林用地的应当限期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用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松涛水库管理和爱护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的用途。
纳入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全部或者个人全部的林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态公益林的规定赐予补偿。
第十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松涛水库管理和爱护范围内的荒山、荒地有打算地组织植树造林,爱护自然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制止采伐。主航道迎水面爱护范围内的林木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