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 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 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 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 乙公司拒收, 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 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 乙方没有提出异议, 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 C— 514 ,于7月 17 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 CIF 鹿特丹, 7月 25 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 7月 22 日复电:接受贵方 7月 17 日电, C— 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每吨 900 美元, CIF 鹿特丹, 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 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 7月 25 日复。电如下: 贵方 22 日电, 十分抱歉,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 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 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 构成要约, 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 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 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 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 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 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 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 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 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 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 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 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期限的,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乙在收到货物后, 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 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丙在收到货物后, 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 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