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太原市城市供热治理条例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d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热治理条例
1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 ?城市热力网设计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或相邻并 行涉及热网管道平安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在热力管网周围种植树木、挖地取土、堆放物料及进行其它行为时,不得影响管网的安
全.
第九条 第九条 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以产权划分,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 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第三章供热治理
第十条 第十条 凡供热经营单位,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供热资质证前方 可供热.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应安装监测仪器、、噪音等 指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限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约定.
,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 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供热治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检查供热、用热情况和处理违章事宜 时,应与用热单位和个人协同配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制订效劳标准和标准, 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效劳,接受监督.
第四章用热治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凡申请用热或扩大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签订?供
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用户变更应重新办理供热手续.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 和检修工作,预防跑、冒、滴、漏.
〔二〕严禁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
〔三〕严禁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严禁用户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不得擅自放掉和取用热 网卜道软化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工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供准确的用汽参数.
第五章收费治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共 ;零散用户由供热单位 .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在当年十一月一日前按规定交纳供热费,逾期加收滞纳 ,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暂停供热.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凡在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由金融机构按收款单位提交 的I共热合同、与供热单位签定的特约委托书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供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