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4 年 12 月 26 日文章点击数为: 881 字号: [大][中][小] 川建质安监函[2014]34 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加强对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导,真正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工作部署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项目,确保两年行动顺利实施, 取得实效,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4]579 号) 的要求和职责分工,我站制定了全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指导意见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4 年 11 月 14 日附件: 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指导意见一、全面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一)大力宣传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重要意义各市(州)要通过举办宣贯会或培训班,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领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重要精神, 深入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四川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积极行动起来, 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落实到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方责任主体及工程项目,确保两年行动顺利实施、取得实效。(二)认真落实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认真落实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格执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责任终身承诺书制度。凡新建项目未完善授权书和承诺书的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证。已开工或正在建设的项目, 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五方责任主体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凡未补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推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304 号)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四)建立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川建质安发[2014]591 号) 的要求, 建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一)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质[ 2007 ] 184 号) 要求, 合理配置机构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仪器设备。(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按照住建部《关于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质[ 2014 ] 81 号)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