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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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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国际法课件12
1978年,台湾与大陆对所有权开始争夺,当年台湾胜诉。2004年法院判决大陆胜诉,于是台湾接着上诉,全案移交给巴黎的法院审理。
2008年10月22日,巴黎第二上诉法庭裁决台湾在该起诉讼中拥有司法权。根据这国际法课件12
1978年,台湾与大陆对所有权开始争夺,当年台湾胜诉。2004年法院判决大陆胜诉,于是台湾接着上诉,全案移交给巴黎的法院审理。
2008年10月22日,巴黎第二上诉法庭裁决台湾在该起诉讼中拥有司法权。根据这项法庭裁定,尽管法国政府并不承认台湾的独立地位,但台湾有权在一宗攸关在法属地的土地所有权官司中,与中国政府争讼。该项判决指出,尽管台湾作为“一个华人国家(a Chinese state)并未获国际社会承认”,但此案仍可径行审理,“与外交情势无涉”。
第五章 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责任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责任相对于实体的权利义务来说可以说具有救济的性质。通过对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的弥补与修缮,通过对行为国的有效制裁,来实现国际关系的重新稳定。国家责任的有效确立使各国在作出某一种国家行为之前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因此,国家责任制度具有是十分深远的意义。
第一节 国家责任概说
二、国家责任的性质
我们通常在外交文件中看到或在新闻中听到的某某国家或政府对某一事件引起的一切后果要负全部责任。这里的责任是广义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道义上的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等。而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狭义的。它是指国家违反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损害了他国的利益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不礼貌、不友好,而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虽然也会引起某些不良的后果,但这种后果与法律责任性质不同。本章讨论的重点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责任与国家主权
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法的其它主体。
国家责任与国家主权并不矛盾。实际上国家责任是国家主权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国家享有权利,但它也必须承担义务。违反了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不能承担责任的国家是没有主权的或主权不完全的国家。
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成立条件
正如国内法上的个人的法律责任,无论是民事的法律责任还是刑事的法律责任,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用我们的法律术语来讲,符合法律责任的要件(element)一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必须符合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一、主体要件—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主体要件是指必须是国家的行为,行为包括主动的作为(action)和消极的不作为(omission)。
不是国家行为,与国家没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不会引起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主体要件是国家的行为,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本身是不可能有任何行为的,所谓国家行为,实际上都是具体的人或机构的行为。那么,哪些人的行为可归因于(imputable/ attributable to)国家,因而构成国家行为呢?
(一)国家机关的责任人的行为,包括国家元首、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责任人的对内、对外的行为都是国家行为。因为这些都是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着国家的权力。地方政府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构成国家行为,即使是越权行为也构成国家行为,因为是否越权,这是一个国内法上的权限划分问题,不影响其总体上作为国家机关的身份;而且其他国家也往往难于搞清每个国家机关的具体权限划分。同样,借口三权分立而推卸责任也是站不住脚的。
(二)国家元首、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在国外的私人行为也会引起国家责任。既然是私人行为,就不是公务行为,本来不应该引起国家责任,但因为他们在国外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他们的行为即使触犯了所在国的法律,所在国也无法对他们实行司法管辖,直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因而这种法律责任被转嫁到其本国,由其本国承担国家承担责任,至于其本国是否会追究其个人的责任,属于国内法的问题。但国家也可以宣布放弃外交代表的豁免权而接受其驻在国法律的审判。
如前扎伊尔的一名外交官违反交通规则,压死两个法国中学生,在法国的抗议下,扎伊尔同意放弃该外交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在法国法院接受审判。
(三)经中央政府授权或依法律先例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也是国家行为,也被视为国家行为,虽然它们通常不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四)军队的行为也属于国家行为。因为军队的性质是国家政权的支柱和工具,即使军队士兵违反了上级命令的行为也会引起国家责任。
1925年发生在墨西哥的Youmans案中,军人违反上级指令,造成对他国国民的损害,国家承担了责任,这与军队的叛乱性质不同,因为该军队整体上仍然在国家控制之下,是属于国家对其军队的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