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知识产权法学》公选课授课教案
一、课程性质和目的
《知识产权法》是面向全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公共选修课。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智力创造者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课程的开设旨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适应我国即将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二、课程教学要求及内容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教学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重点掌握知识产权的范围、性质和法律特征。
(二)教学内容
重点、难点: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
(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相关权)、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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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可由如下权利构成:文学产权;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商誉权;信用权。其中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知识财产专有权构成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商誉权、信用权构成经营性资信权。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一)教学要求
了解著作权、作品的定义,理解作品的种类,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作品的构成要件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教学内容
重点、难点:作品的构成要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一节著作权概述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第三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四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一节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二)建国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