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蚌埠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37号
《蚌埠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8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12月13日
蚌埠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皖政办〔20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户籍跨县区异地居住的人口,不包括在本市跨区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口。
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所需经费。
第四条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卫生、人口计生、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第五条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扩大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渠道,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就业登记、计划生育、基础教育、房屋租赁备案、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特殊人才租赁保障性住房备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登记、居住登记等信息共享。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逐步建立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及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系在本市常住人口家中居住的近亲属,可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条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服务范围的租赁房屋及出租人、承租人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提供服务,为流动人口在有关单位集中登记创造条件,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短信、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第三章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一)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五)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六)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申领居住证:
(一)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二)在学校、培训机构学****或者培训的。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近期相片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十七条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为1年。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