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何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
马越飞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在诉讼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准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且诉讼程序的演进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有赖于证据之理念及其应用。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是人民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举措,在制度上保证了民事审判的质量,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由于知识产权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涉及的证据数量多、知识范围广、种类复杂、专业技术性强、侵权证据极易消失,取证过程本身往往就是借助科学技术等手段审查、分析、判断证据的过程,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也在充实、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在庭前证据交换、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认定等方面进一步推动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及时总结适用《证据规定》的经验,对于今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更好地适用《证据规定》,提高审判质量将大有益处。
一、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无论是实行当事人主义还是实行职权主义,均在诉讼制度中规定了审前准备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法庭突袭,确保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在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围绕如何提高庭审功能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的探索,并在总结实践经验、吸收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证据规定》中对庭前证据交换作了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知识产权案件多数属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因此,应当按照《证据规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通过证据交换,可以使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各自的优势或弱点作出确切的估计,从而缩小争执的范围,甚至达成和解,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证据事先有所了解,便于庭审时充分质证,也便于法官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确定审理范围及重点,开庭时能够集中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质证,提高庭审效率,同时,庭前证据交换可以增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证据规定施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和完善:
1、关于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
《证据规定》规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组织当事人证据交换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实践中,法院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时,均要求当事人在某一确定的时间前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法院在该日期之后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提出该证据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而拒绝质证。此外,由于原、被告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时间通常是不一致的,如果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则届满的日期也是不一致的,有的当事人提出同一案件给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同,对审判的公平、公正产生怀疑。《证据规定》没有要求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时或届满后,也没有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举证期限是否应一致。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问题又相对复杂,被控侵权产品往往是在全国范围的市场上流通,权利人取证费时费力。如何解决举证期限届满与证据交换日的矛盾、怎样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期间,关系到庭前准备工作的公正与效率。根据审判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