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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ielbcztwz24384 2017/3/25 文件大小:9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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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当前位置>> 东莞房产律师网>> 房产买卖纠纷案例>> 详细内容房产买卖纠纷案例记者昨日从秦淮区法院立案庭了解到,自 6月 1日房产新政实施后,该法院涉房纠纷的咨询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 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已订,房主后悔卖房,中介费是否能返还? 某房产中介公司来法院咨询,声称新政颁布前,该公司帮助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受新政影响,不少卖房人反悔,而房屋中介费在合同订立时已由买房人缴纳,现在买房人来中介公司要求退还房屋中介费。他们不知道这笔中介费是否该退,如果被诉至法院中介公司会否败诉。法官点评:房屋中介应属于居间合同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只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中介公司已通过自身努力,促成双方订立了合同,收取委托人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实现合同目的,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合同当事人可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的违约问题。案例二:卖房人不愿承担营业税,房屋无法如期过户,谁担责任? 市民徐某在城南某小区拥有一套 05年的房屋,经中介公司撮合与买房人签立了买卖合同。但新政实施后,受新政规定 5年内卖房需缴纳营业税的影响,徐某将多交 3万多元营业税,他因此反悔不想卖房。因他已收买房人 1万元定金,买房人也缴纳了近万元中介费,徐某遂想退还定金毁约,并想知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官点评:由于卖房人违约,定金应双倍返还,并应承担买房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徐某不仅要返还定金 1万元,还要加倍给付 1万元违约金。因其违约而造成买房人的损失,包括已交纳的中介费及其它合理费用也应由徐某承担。 Copyright© 东莞房产律师网 2006--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