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 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详细状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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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实行的措施费用。
,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停水、停气及不行抗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应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出具变更单,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并增减相应的工程款。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和《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YJG33-97)等国家、省制订的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乙双方应刚好办理隐藏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与隐藏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担当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并担当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材料和工费损失及工程延期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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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担当,工期不顺延。
,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刚好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担当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按项目报价执行。
,甲方分    次,按下面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1)工地开工前付         元。
(2)工程进行一半时付           元。
(3)工程结束付           元。
,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的材料, 经甲方按预算材料及乙方供应的样品标准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运用。若已运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运用后,如甲方提出更换或提高标准,甲方应担当乙方因此而增加的施工工费及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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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有关平安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建筑安装工程平安技术规程》、《建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