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征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障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局启动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号局令)的修改工作。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形成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sipo2008/tfs/dtxx/jndt/201009/)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请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王燕红杨红菊
电话:010-62083625 62083462
传真:62083625
信箱:******@sipo.,******@sipo.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100088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其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区、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