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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共4205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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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共4205字).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7/3/26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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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共 420 5字) 摘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探索与尝试。此制度从试点到推广已经历了 18 年时间, 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 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着手, 分析其形成原因,探求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关键词: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为了解决行政处罚权的“三乱现象”,即主体资格乱、处罚依据乱、执法程序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设置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这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个创造。十八年执法的工作开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解决执法主体多元、执法职权分散、执法推诿、处罚重复叠加、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等方面小有成效, 同时也在探索管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适当分离、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基本形成了初步的执法机制。然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领域仍是新生事物, 没有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 在实施过程中的许多现实问题仍然突出。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 探求完善此制度的措施, 以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能够更好地发展。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内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 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实践中,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通常还会具备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调查权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范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 号) 等文件的规定, 具体包括: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种综合职能范围由七类确定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构成, 也称“七+X ”。但在全国各地的具体执法实践中, 综合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确定范围的大小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我国从 1997 年率先在北京、南宁等地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 这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工程, 涉及体制、制度、程序、执法人员等多方面的内容。从开始试点到现在,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一)双重领导机制缺陷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市、区双重领导机制。综合执法机构分市、区两级设立, 区级机构受市级机构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 市级机构作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接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以区政府管理为主, 但业务工作却又由市城管执法局领导。由于这种双重领导机制, 使得职能部门权限、职责范围、人事配给等方面存在缺陷。这种现象的出现, 是因为各层级执法局面临的双重领导体制, 又因各自工作重心不同, 执法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各级执法局在处理问题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