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部属各企业,服务中心,铁道出版社:
按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 20 号)、 《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 号)等文件规定,为建
立健全铁路企业年金办法,规
( 四 )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企业应按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 号) 有
关规定,结合企业管理实际,明确本企业年金计发办法和支付方
式,并做好与原有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平稳衔接。
(五 )企业年金列支渠道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 号)和《财政部有关于
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 [2008]34 号 )规定,
企业缴费总额在本企业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 从成本 (费用 ) 中
列支。 企业缴费总额超出 4 %的部分, 不得由企业负担, 企业应从
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以 任何形式提供资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应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
动保障部令第 23 号) 有关规定列支和缴纳。
五、规范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一)管理模式
铁路企业年金应按“ l+2+N ”的捆绑模式进行管理,即:委
托人依据有关规定选择受托人实施受托管理;由受托人选择一家
同时具有账户管理、托管资质的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
由受托人选择若干家具有投资管理资质的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
(二 )受托模式
铁路企业应通过履行企业议事决策程序,成立企业年金理事
会,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实施受托管理。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组建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
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
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
流程,切实承担好受托管理职责。
(三)选择管理机构
.铁道部确定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选范围。铁道部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具有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
投资管理人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比选,从中择优选择部分机构作
为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选范围。
.铁路企业在铁道部确定的备选范围内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
理机构。铁路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铁道部
确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选范围内,通过受托人择优选择
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并将选择的管理机构报铁道部备案。
.规范与各管理机构的法律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铁路
企业应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应与账户
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确定委托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及运作规则。企业年金移交
后,初次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 年。
.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
确保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向铁路企业提供安全、效益、便利 的服务,铁路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
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定期评估(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 并根据评估 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 四 )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委托人及有关
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状况和会计信息等管理情况,
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接受企业年金委托人、
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门提供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及有
关监管部门报告。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
年金管理、运营和收益分配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进
行审议,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六、组织管理和监管
(一 )组建企业年金理事会
企业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 23
号)规范组建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
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六、组织管理和监管
(一 )组建企业年金理事会
企业应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 23
号)规范组建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
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设理事长l 人、副理事长2 至 3 人,理事
长由企业主管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
会应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企业的企业管理和法律
事务、财务、劳卫、社会保险、纪检监察、审计、 211 会等部门
应作为理事会组成成员。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
障部令第 23 号)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并按其承担职责建立相应的
工作组织,负责企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