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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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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21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 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 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 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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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 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 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 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 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 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 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 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 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 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 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 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 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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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 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 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 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 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 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 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 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 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年。停车场和 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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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 执行。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 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 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 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 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 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 合格。
(四)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 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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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
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