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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竞争法规制及利益平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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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竞争法规制及利益平衡
(一)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其竞争法的规制与利益平衡
1. 权利滥用的内涵
从法理上讲,任何一种权利,都存在着行使适当与否的问题。即权利存在一定的限度,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拥有了一种权利,同时意味着这种权利的界限被划定了,超过了这一限度即构成对权利的滥用。权利滥用源自英美法中的衡平法概念,可将其理解为超越权利行使的法律界限而行使权利的行为。民法上对权利滥用的规制,重点是考虑权利人与相对人双方的利益衡量,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11]这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各自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些利益主体在尊重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大体维持着利益关系的平衡。但在权利被滥用的情况下,滥用权利主体的行为会破坏这种平衡关系,使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实际上,在私法领域,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境界,特别是实现公益性目标,很早就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如,在罗马法中,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罗马法规定了所有权上的私法限制。如在相邻权保护上,法律“禁止有害邻人的所有权之行使”[12] 。在后来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也有对所有权限制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有“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规定。所有权限制可以这样理解:“所有权不受限制行使的可能性,必然引发其他所有人不能充分行使权能的事实。因此,为了法律秩序,对个人权利的公正确定是一项必要的任务”[13]。
至今,大多数国家的私法都确立了限制所有权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私法上权利滥用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权利的任何规定原则上只是规定一种规范,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而不具体规定权利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以实现权利的内容,这就为权利人权利滥用留下了空隙,所以滥用权利的现象也就成为必然”[1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民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满足个人利益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过程中应注意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间的平衡。
2. 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及其竞争法规制与利益平衡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体现了利益平衡的艺术,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而且,由于知识产权天然带有垄断性质,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这种垄断地位,损害其他主体和社会公众利益,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利益平衡表现得尤为明显[15]。
(1) 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超越了法律所准许的合法范围,构成了对他人合法利用知识产权的妨碍,从而损害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是与知识产权的正当使用相对而言的。在这个意义上,也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的滥用称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它是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牟取合法的知识产权范围以外的利益的体现,其结果是知识产权行使方式不当而对市场竞争带来了不应有的限制,以致不被竞争法所容忍而需要由其加以调整。衡量知识产权是否被滥用的标准在个案上是要看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越出了合法垄断的范围,在宏观政策上则是要看知识产权人行使知识产权是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有学者指出,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