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五大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XX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
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绍市劳社发〔2009〕40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五大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XX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
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绍市劳社发〔2009〕40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XX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现就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的标准和条件
(一)困难企业是指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未批量裁员是指裁员不超过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10%,近一年是指申请缓缴或享受补贴时的上月底追溯至上年同期这一段时间跨度;
,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
、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
,无欠缴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XX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省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发展前景和趋势良好;
、就业贡献率高,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审批
(一)市区的困难企业向所属地税分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地税分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共同审批认定。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时间第一批在6月20日前,第二批在12月10日前。
(二)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作出关于社会
保险费缓缴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选择并提出缓缴或补贴的期限。
(三)申请困难企业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就业登记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册和缴费凭证。
(申请上月及上年同期)。
(申请上月)。
、轮班工作等积极措施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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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