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细心整理
品牌门业联盟〔长三角〕
书目〔CONTENTS〕
联盟简介(About BDU)
联盟成立宗旨与目(BDU Tenet and Goal )
联盟定位及效劳职能(BDU Orientation and Service) 视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视管理。
第五条 联盟会址设在上海。
其次章 联盟职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为成员供应公共效劳
〔一〕作为政府与企业桥梁和纽带,传播、贯彻鼓舞政策、探究产业开展规律、为政府部门供应根底数据、向政府反映企业状况和需求、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二〕在木门生产中涉及选购 、设计、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及原材料供应及产品售后等环节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和推广,参与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完善和推广;
〔三〕组织成员参与国内外展会、学术沟通、招商引资、商务洽谈,共同进展商务礼仪包装,打造“长三角门业”特色品牌,为联盟成员供应优质公共效劳平台;
〔四〕通过企业互访、经验沟通、专业论坛、技术合作、工程合作和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联盟成员增进了解、优势互补、共同成长,共同开拓国内市场,共同缔造国内外工程合作时机;
〔五〕为联盟成员供应门业最新资讯、产业动态及数据信息;
〔六〕加强行业设计与科研人才造就、营造重视设计、重视学问产权开展环境;
〔七〕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成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诚信遵遵守法律律经营,同时维护成员企业合法权利,为行业及成员企业开展保驾护航;
〔八〕指导企业选择资质认证机构,帮助企业进展行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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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组织建材、木门、装饰装修企业之间严密合作;组织原材料供应商与选购 商之间合作;组织木门生产企业与房地产商、金融机构、其它商业会为其供应广袤沟通合作平台,促进产业优化与整合;
〔十〕完成政府托付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联盟发起人自然成为联盟理事成员。
第八条 凡成认本章程并符合第九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加盟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成员。
第九条 成员应当具备条件
〔一〕有参与联盟意愿单位;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各种木门生产企业都可以申请参与本联盟。
〔三〕拥护本章程;
〔四〕重诚诺、守信誉,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条 参与联盟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参与联盟申请表”;
〔二〕单位负责人〔或代表〕在理事会上陈述单位概况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理事会依据本章程审核申请单位资格,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权利
〔一〕联盟内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对联盟日常工作及有关决议执行状况知情权、建议权和指责权;
〔三〕共享联盟供应效劳权利;
〔四〕经理事会许可后可以用联盟名义对外传播;
〔五〕拥有享受政府对联盟供应各项实惠权利;
〔六〕有权享受联盟供应培训、询问、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市场、品牌等公共资源;
〔七〕有权享受联盟缔造投资、沟通、商机等各项资源;
〔八〕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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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成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联盟决议,按时参与联盟组织活动,维护联盟声誉和利益;
〔二〕联盟发生重大费用支出时,承受理事会协调,并赐予支持;
〔三〕客观、精确、刚好地向联盟供应政府要求各项统计数据;
〔四〕保守联盟及其成员商业隐私;
〔五〕遵守行规、行约,真诚合作,反对一切不正值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连续一年没有担当会员义务;
〔二〕有紧要违反本章程行为和不当运用联盟资源,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情节紧要,提请司法诉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提出退会申请;
〔四〕已不具备会员根本条件。
第十四条 成员之间有涉及联盟工作看法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联盟理事会予以协调或者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 成员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联盟理事会有权确定停顿其联盟内一切活动。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与管理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 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成员代表大会权利并主持联盟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其它报告;
〔五〕确定联盟变更和终止;
〔六〕确定联盟各项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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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