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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处置
一、债权追收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接受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二、债务清理
〔四〕具体操作
1、企业欠职工的各项费用
〔1〕欠缴的根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担当,改制实施看法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担当。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担当的局部于改制时一次性从企业可变现资产〔净资产?〕中划出缺乏;企业可变现资产缺乏时,由财政弥补。
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担当的局部,不属于企业债务,应由个人补缴。依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免收滞纳金。
〔2〕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担当,改制实施看法未涉及,但依据法律规定,此类债务排在根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之前,所以应当类同根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或财政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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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股、债转债的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此类债性质特殊,个人认为不属于可以债权股、债转债的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该项费用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俗称“工龄费”。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担当,改制实施看法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担当。
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4〕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押金等
不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担当,改制实施看法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担当。
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2、欠缴的税款
企业具备偿债实力的,在清偿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应当补缴欠缴的税款;不具备偿债实力的,除按《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外,还可以申请核准“死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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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税发[1999]33号《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方法》
一、"死欠"款核准范围。“死欠”税款是指企业纳税人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公司董事会确定宣告且已经破产、倒闭、解散,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清算的所欠税款,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资不抵债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纳税人所欠税款。
二、"死欠"税款实行分级核准管理。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短期内〔指预料一个年度〕难以进入法定程序清算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按规定程序申报,由上级税务机关核准。对属于每个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核准,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地市国税局核准,100万元以上由省国税局核准。对西安市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核准。200万元以下由市国税局确定划分核准权限。
三、死欠税款核准程序
〔一〕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短期内难以进入法定程序清算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展调查核实,填写《陕西省国税系统企业纳税人死欠税款核准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一〕;并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宣告声明、企业上年和当年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逐级签留看法上报有权核准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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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