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减负稳定就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省政府关于《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由其提出缓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企业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其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全县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最低缴费基数的期限为2009年之内,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经费由县财政补足,确保职工利益不受影响。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劳动保障部门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我县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稳定职工队伍计划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地税部门征缴户。
四、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材料包括培训方案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培训等,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和修改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按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六、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根据不同企业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