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关键词: 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利益平衡也是一个提供正当性方法论的原则。在法律领域,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利益平衡的合理性体现在它是协调冲突性利益的基础性原则。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利益平衡的适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利益平衡构成知识产权法的基石。
利益平衡也称为利益均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法律、规则和制度都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1].由于知识产权法是立足于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基础之上的利益分享制度,利益平衡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探讨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利益平衡之内涵
利益平衡的观念及原则与抽象的法律价值或利益概念直接相关。例如,财产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财产权纠纷将产生冲突性利益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解决冲突性法律利益问题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如利益实现的顺序、利益的位阶、与利益相关的其他因素等。利益衡量的结果往往是利益平衡,而在利益衡量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则是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这也就是利益平衡的观念和原则。
利益平衡也是一个提供正当性方法论的原则。在一定的范围内,正当理由的依据包含在利益平衡的结果中,不过,并非凡是分析事物的正当性都需要考虑利益平衡。利益平衡虽然是解决冲突性利益的有效方法,但不是所有的正当理由都基于法律对利益冲突的解决。例如,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拥有人放弃对损害其利益行为的追诉时,法律就没有保护这种利益的理由。
为完整把握利益平衡的内涵,需要对利益格局和利益体系有一定的了解。
任何社会都存在与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环境相关的不同利益主体,包括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差别和反映不同利益关系的利益体系。这些构成了特定社会的利益格局。在这个格局中,各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利益关系。一般来说,
“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多元利益体系是一个对立统一的、保持相对平衡的相对稳定的利益体系,它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稳定剂。相对稳定的利益体系致使在利益的分配上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2].相对稳定的利益体系也维护了一定利益格局的平衡。在这种利益平衡中,每一利益主体都在利益体系中占有一定的利益份额,各利益主体间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这种平衡对建立与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相适应的利益制度和利益体制,协调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利益平衡要求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尽可能保持利益体系的稳定和利益格局的均衡,避免利益失衡。然而,利益平衡只是相对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与变化,必然出现新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基于原来利益体系和利益格局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将被打破,这就需要实现新的利益平衡。
在本质上,利益平衡是利益主体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对利益进行选择、衡量的过程,而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难以通过利益主体自身来调和,而需要借助于法律的制度安排。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利益的冲突,就没有利益的平衡,也没有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利益平衡原则通过有关制度,必然反映到利益主体的现实生活中,使其按照一定的利益目标来适用。
利益平衡方法的发展沿革
在法学研究领域,解释和研究法律的方法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分析、论述新的法学理论时,正确的方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诸多法学研究方法中,利益衡量(平衡) 的方法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经过近现代法学家的发展,利益平衡已日益成为立法所遵循的准则,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的重要考量原则与方法,更是法学研究乃至建构各部门法体系与原则的基本范畴。在利益交错、矛盾凸显的当代,立法中忽视利益平衡的规则将会失去其作为规范的“秩序”张力,进而无法获得民意的支持并失去其权威;司法中抛弃利益平衡将不利于纠纷的真正解决;法学研究中利益平衡的缺失,将使法学的体系化进程缺乏基石范畴。
对利益平衡理念的运用,早在古希腊时代即已存在。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解决个别案件,因而需要用平衡的方法解决这种困难。他将平衡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矫正。[3]
17 世纪以来,众多西方法学家对利益平衡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进行了探讨,德衡作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