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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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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先予执行申请书
民事诉状
原告马学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XX县区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XX县区商贸城a区。系a区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王平海,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XX县区王村乡先予执行申请书
民事诉状
原告马学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XX县区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XX县区商贸城a区。系a区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王平海,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XX县区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宗炳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朱培东,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XX县区铺上乡高寨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被告XX县区京府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
第三人邢富岭,男,岁,汉族,原XX县区供销社副主任。现住第三人赵国山,男,岁,汉族,职业:现住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拆除建在共用绿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从2000年开始,被告在XX县区城东建设商贸城,当时该地方周围都是耕地,尚未形成商业区,原告所建商住两用楼房无人购买,在此情况下,原告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大名京府商贸城”彩色效果示意图,并承诺小区临街后院内为共用绿地,宜商宜居,即前店后院的商住两用格局。从被告发布的商贸城原意图广告中,也可清晰看出,院中规划为绿地,栽有树木。被告为促销其商品房,喴出的口号是把大名京府商贸打造成新一代大名府商人的平台。在此情况下,原告等人在被告广告的影响下,从2003年开始,先后在商贸城a区购买了被告建设并销售的楼房,并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房产后,服从管理和规划,按时向作为物业管理部门的被告交纳水、电等费用。被告却未按承诺植树、种草,部分业主看到院内土地荒着可惜,便栽种部分树木进行了绿化。几年来,原、被告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相安无事。但是,令原告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原告居住的a区院内
1土地以共用通道为线分为南北两份,予以出卖。()以80000元一亩,合计105280元的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之父赵星师兄,()以95520元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邢富岭。其中公用设施化粪池以及地下管道也在其内。第三人以该片土地自己已购买为由,于2010年12月3日开始,除给a区业主周边留出4米通道外,不顾原告阻拦和反对,强行在院内搭建围墙,使a区形成院中院。为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发生纠纷。
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共用绿地和公用设施的侵犯。原告只所以购买被告的商品房,綠于对被告广告及承诺的依赖,被告发布的商品房规划效果示意图中,清楚地表明,后院为绿地,该承诺对原、被告能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显然有重大影响的。虽然后院土地未在合同中表明为绿地,但上述承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况且,该院中设有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