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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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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漳州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4〕40号)的相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市级行政权力清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开创我市改革发展新局面,加快建设富美漳州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行政权力清理范围。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包括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和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行政权力清理单位是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
(二)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方法。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应当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单位的行政职权配置情况,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对现有正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保留等清理意见,并逐条逐项分类登记,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或者调整意见;对需要国家、省级层面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建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予以取消。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权力事项设定和行使的依据。对于有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建议上级部门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单位内部具体事务性管理的职责(包括部门自身管理事项、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事项),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清理范围。
。积极稳妥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对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依法下放县(市、区)政府管理。对于市级行政权力清理单位正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决定应当由市级清理单位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县(市、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管理。
。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或者有二个以上清理单位均可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取消和简化前置性审批事项,确需前置审批的,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并对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相对人负担。
。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符合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予以保留;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权力,一时又难以建议上级部门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采用加强监管的方式建立
健全严格管理机制。
(三)审核确认行政权力事项。根据大幅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的要求,重点在行政权力取消、严管、下放上下功夫。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原则,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严管虽有法定依据、但明显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权力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