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人合伙协议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江苏省虾养殖基地。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虾养殖及销售等。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2015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曰起30曰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笫三人转让,笫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祯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负贵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贵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作事业姓行曰常管理;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作债务;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杈;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祯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枳票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白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姓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作期限届满;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被依法撤销;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白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渣算人。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噬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偌: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裕。
港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笫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漕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笫五条笫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贵任,所清偿数祯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造约贵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