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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为了标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本规那么适用于《特种设备书目》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租赁合同的附件。
许可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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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承租,本规那么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制造许可证有多处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制造地址所用的日常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各质量限制系统责任人员、作业人员、技术工人不允许及其他制造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其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有,但其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
同一制造许可证的同一制造地址中制造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允许共享。
制造单位应当及附件E中要求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所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并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工伤等相关保险。
A1、A2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不得外委。
B、C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担当,也可以及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单位签订外委协议,所托付的工作由被托付单位出具相应报告。所托付工作的质量限制应当由托付的制造单位负责,并且纳入制造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限制范围。
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自己担当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应当及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外委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不作要求。
钢材预处理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担当,也可以及具备相应实力的单位签订外委协议,所托付的工作由被托付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所托付工作的质量限制应当由制造单位负责,并且纳入制造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限制范围。
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自己担当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应当及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外委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不作要求。
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整机制造许可证,并且其制造地址应当纳入制造许可证范围内。
第三章 资质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及受理
资质许可申请接受网上申报方式。因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而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接受纸质文件申报方式进展申请。
接受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的,资质申请单位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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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书目;
(五)其他须要说明的事项。
接受纸质文件申报方式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书目(一式三份);
(五)其他须要说明的事项。
注4 申请资料中应当标注如下信息:
(1)生产场地、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
(2)无损检测、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是否外委;
(3)声明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
(4)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除了应当注明每一处制造地的地址、占地面积、厂房面积外,还应当将每一处制造地址的上述状况(指自有、承租、外委状况)分别注明。
申请A1或者A2级资质许可,同时又申请B或者C级资质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遵照本规那么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的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但可以同时约请同一家评审机构进展鉴定评审,并分别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审查发证和公告。
申请A1或者A2级资质许可并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证。
申请B或者C级资质许可并且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证;对于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制造地址,应当在各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别申请取证。
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当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时,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当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