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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上传人:mazhuangzi1 2022/5/13 文件大小: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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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 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 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四)村(社区)委员会意见;属于危房翻建的还应出具危房鉴定证 明文件和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危房翻建审查同意意见;
(五)建筑物平面定位图、建筑高度示意图。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项目批复文件;
(三)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规划建筑放样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审定意见通知书(仅限于建设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报审的项目);
(六)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 基础施工设计图;
(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均应进行许可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在建设 项目所在地及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公示;
公示收集的意见应作为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于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上级规 划管理部门。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 初审意见。属于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还应上报公示意见。规划管 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
12 个月内办理验线手续,因故未能办理的,应在期满前20 日内向 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办理验线 或延期手续的,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任何建设项目不得侵占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绿地 绿线、轨道交通橙线、电力黑线、河道保护蓝线、文物保护紫线, 建筑退让和间距可参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 定要求执行,其中:
(一)沿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等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环评 要求;
(二)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设项目,其后退驳岸顶(河道上口线) 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按照《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及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特色村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规 划执行。
第二十条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明确的,按照规划执 行;规划未明确的,按照《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 准规划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农村停车场地的布置应综合考虑停车的安全和经济、 方便。农用车停车场地、住宅停车场地宜集中布置,低层住宅停车 可结合宅、院分散布置,公共建筑停车场地应结合车流集中的场所 统一安排。
有特殊功能(如旅游)村庄的停车场地宜在村庄周边集中布置,减 少对村庄居住环境的干扰。
停车配建规模应不低于《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