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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份转让
其次十二条、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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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份转让
其次十二条、公司不承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的标的。
其次十三条、发起人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时间未满三年,该股份不得转让。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注册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赠予或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其次十四条、公司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其次十五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其次十六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其次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二〕参与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安排;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其次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或者索取资料的,经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股东的要求予以供应。
其次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扰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顿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担当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确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控般股东”是指具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