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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规划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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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建设用地
第 三 章 建筑容量
第 四 章 建筑间距
第 五 章 建筑退让
第 六 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 七 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 八 章 居住区配套和遮挡)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28 (旧 区改建
24)
24
13

13
13
9

10
10
9

多层
(被遮挡)
28 (旧 区改建
24)
20
13

13
13
6

8
8
6

低层
(被遮挡)
28 (旧 区改建
24)
20
13

13
13
6

6
6


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 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 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 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 米。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 定:
(一)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的 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单位:米
控制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住宅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高层非 住宅建筑
24
20
13
15
13
9
12
13
13
多层非 住宅建筑
18
13
9

12
9
6

10

6

低层非 住宅建筑
9
9
9

9
6
6

9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 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一条除外)之间的最小间
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单位:米
控制间距
建筑类别
高 层
多 层
低 层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高层
18
15
13

13
13
9

9
9
9

多层
13
13
9

12
9
6

6
6
6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1、裙房高度小于10 米(含 10 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 米、小于24 米(含 24 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 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 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条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 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 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相邻建筑间 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满足规定的有效日照要求(南北向 平行布置时,间距系数不宜小于 ;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 ,且不小于13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 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参照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 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章
建筑退
第二十二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流
铁路、各类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洪 环保、管线工程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 定。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 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退让间距只能作为道路拓宽、防灾救灾 人流疏散和沿街绿化等城市公共空间用地,不得设置围墙。
除经批准的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