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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贷(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4).docx

上传人:羹羹 2022/5/13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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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贷(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4)


在这种情形下,房屋应为婚前购置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我国









离婚协议房贷(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4)


在这种情形下,房屋应为婚前购置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配偶一方婚后参加了还贷,但这并不能变更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加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局部予以返还。在此须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货不管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这主要源于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之钱款为婚前个人财产。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这种情形下的房屋归属,有观点认为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那么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以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作为房屋归属的判定标准,而是要看谁究竟为购置此房屋支付了更多的款项。在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状况下,笔者认为按揭房屋仍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详细形态的转化。且即便是婚后共同还贷,但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项往往要高于其配偶一方,所以不能因为配偶一方参加还贷而变更房屋归个人全部的属性。此时假如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洁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不但有违公允原那么,也有悖婚前个人财产独立的立法本意。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全部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全部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恳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假如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全部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假如配偶一方参加还贷的,应当赐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三、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