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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协议书(3)
第七条 组织管理体制
公司成立后,不设董事会,由担当执行董事,
股份公司股东协议书(3)
第七条 组织管理体制
公司成立后,不设董事会,由担当执行董事,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公司成立后,由担当总经理,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公司成立后,不设监事会,由 担当监事,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第八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
公司成立后,由担当财务负责人,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管理、领导责任,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承受执行董事、总经理领导,承受监事监视。
第九条 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股东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依据其出资比例享受公司的分红以及亏损。
第十条 违约责任
股东未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责令其刚好补足,未能补足或不与补足的,依据其实际出资重新确定出资比例,同时应要求其赔偿因为其违约导致其他股东的损失,并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担当方法为: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一条 授权托付
全体股东同意指为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费用的分担
申请设立公司过程中各种所消耗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担当,在公司成立后予以报销,列为本钱支出。因各种缘由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表达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相同同意,可停顿申请设立公司,所消耗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担当。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各股东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说明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那么任何一股东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