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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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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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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理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也是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做好“推优”工作能够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也是加强班级建设、实现班级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我院的“推优”工作,保证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青团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推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贯彻党员发展基本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推选、公示、投票、公告、上报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四条党组织发展大学生入党,一般要经过“推优”程序。
第二章“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五条我院在校注册大学生,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经过院、校党校培训,考核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作为
“推优”对象。
第六条“推优”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一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培养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按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二)学****成绩优秀,专业成绩班级综合排名全班50%前;
(三)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体育、文化、科技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团委学生会、班级及社团的工作;
(四)遵纪守法,无院级警告以上处分;
(五)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超过一年以上。
第三章“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推优”工作以班级团支部为单位,团委学生会等组织也可以在本组织成员范围内进行“推优”,一般一年进行一至两次。“推优”人数不超过班级党员发展计划数。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团支部或优秀班集体荣誉的班级,可以在班级党员发展数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推优”名额。
第八条召开团员大会“推优”前,由班级推选小组先进行预备“推优”对象推选。
班级推选小组由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学****委员、纪检委员和党员组成,班主任担任组长,团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
第九条预备“推优”对象推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讨论通过推选规则;
(二)团支部书记公布预备“推优”对象名单及现实表现情况;
(三)推选小组成员审查
(四)确定预备“推优”对象名单。
第十条预备“推优”对象必须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推选小组要对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审查结论要在团员“推优”大会上公布。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团支部要及时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团员“推优”大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班主任宣读说明“推优”规则;
(二)团支部书记公布预备“推优”对象名单及现实表现情况;
(三)团员投票;
(四)计票;
(五)公布计票结果;
(六)根据票数确定“推优”对象名单;票数相同,由班主任会同推选小组成员协商确定。
(七)“推优”对象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团支部签署意见,
并报上级团委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