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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660287**** 2022/5/14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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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 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己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 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 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 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 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 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 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 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 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 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 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 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 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 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 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己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 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 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 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 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 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 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