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
迷你法庭教案
活动目的:
通过学生的自主理论活动,进步学生对学习法律的兴趣,增强法制观念,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培养学生的学习才能和社会理论的才能,培养德智体全面开展的素质型人才。通过模、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李(被):我叫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学生.
审讯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被):没有.    
审讯长:被告人李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迫措施?
李(被):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讯长:被告人李强,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理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李(被):都收到了。
审讯长:东吴市人民法院如今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注:在真正的法庭上,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应该不公开开庭审理,不能旁听)审理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东、李强涉嫌犯抢劫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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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长: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讯长   ,审讯员 、 组成,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王东辩护;东吴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李强辩护;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到庭参加诉讼。
审讯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讯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假设上述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名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王(被):听清楚了。
李(被):听清楚了。
审讯长:被告人王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被):不申请.
审讯长:被告人李强,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被):不申请。
审讯长:。
公诉人:   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东检诉刑诉〔20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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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东,男,1990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00820509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被告人王东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105204035,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被告人李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李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东、李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东、李强,听取了被害人陈刚及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东、李强经预谋,于2020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陈刚人民币50元,并致陈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细微伤。
破案后,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杨阳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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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的供述和辩白;
4。东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书;
5。东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别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查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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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中,被告人王东、李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