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一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受本案第二被告黄某亲属的委托,并经黄某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虽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一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受本案第二被告黄某亲属的委托,并经黄某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虽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黄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名没有异议,但黄某存在诸多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一、犯罪开始时黄某无斗殴故意,在斗殴过程也是被动中产生的互殴故意。
从犯罪的意思联系上及纠结的人员上,首先是叶某一方电话给苟X、谢xx,召集了十余人,然而黄x在斗殴之前是无犯罪联络的。卷宗15页,黄x的笔录记载“过后我走出屋来,最先进去的胖子(叶文权)就从屋里边跑边打电话说有人闹事,还喊我们等到。”卷宗29页胡x的笔录“跑到老桥要到桥中间的时候张豪(黄x)就追到了那个人(叶xx),然后就用甩棍打了他的手,我见状就冲到他们两人中间拦着张彖,那个人就在旁边一直打电话喊人过来。我就将张豪推到一边上去跟那个胖子说叫他没有必要叫人的,我们不是有意闹事的,只要安排两个妹妹就了事了。”显然,本案黄X从开始时是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产生斗殴也是被迫的。
从准备的犯罪工具上,叶xx、苟x一方携带众多板刀、钢管,而黄X虽携带有犯罪工具。也只是在被对方砍杀时,被动将猎刀乱挥。
从犯罪当时客观环境看,也是出于被动,才导致互殴故意。双方从“壹桶天下”洗浴中心出来后,来到老桥头面摊子坐下来协商,本来事情已得到缓和,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是,苟X趁马XX不注意,用准备好的砍刀从后背砍伤马XX。
随后,马XX、黄X就开始跑,叶XX、苟X等人提刀追砍。跑到老桥中间的人行道上,马XX、黄X是被迫与叶XX、苟X一方发生持续一分钟左右的斗殴。过后,黄X就朝泸天化方向跑,没有被追砍的人追上,跑到泸天化的体育场躲着直到凌晨五、六点。而马XX却没跑掉,被殴打的跪地求饶,直至被苟X用钢管打昏。
也就是说,被告叶XX、朱XX、苟X等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
二、黄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黄X在平时表现良好,虽然没有固定职业,但是也在纳溪区倒流河生态农家乐打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