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
教职工借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资金管理,规范教职工的借支行为,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保证资金安全,结合学院新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必须是城市学院新校区的在册教职工。
第三条借款是指因公出差或其他公事的借款,包括: 差旅费、零星采购、接待客户、其他因公借款。
第四条教职工借款规定
(一)出差借款。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出差人填写《出差申请单》及《内部借款审批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出差申请单》应详细注明借款用途、各项支出明细等要素,出差人员未填写《出差申请单》的,财务部门不得给予借款。
(二)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列明借支原因、金额、预计还款期限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财务部门给予借款。
(三)备用金借款。因工作性质对经常性业务需要借备用金的教职工,如:司机、部门负责人等,由本人申请,经相关负责
人审核,董事长授权人批准,才能办理借支。
教职工日常报销费用不冲减个人备用金借款,年度末借款人应偿还备用金借款,新年度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四) 专项业务费用借款。以院领导批准的请示报告为依据,在专项请示报告所列额度范围内,由经办人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第五条对教职工非公用途的借款原则上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授权人批准才可借款。
第六条员工临时性借款,凡上次借款额未结清的,不能第二次借款,不同性质(类型)事项除外。
第七条员工借款的程序。
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超权限的,同时报相关领导审批)→财务审核→会计记帐→出纳付款
第八条教职工借款的审批权限。
在符合财务规定的情况下,教职工因公借款额度实行适度授权、分级批准制度。具体审批权限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费用开支及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借款的管理工作,财务部根据情况,
不定期编报《超期借款余额表》(附表:1),送交借款人的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督促借款人归还借款。
第十条对离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