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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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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上传人:经典书馆 2017/3/31 文件大小:9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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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 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完善治理结构, 规范办学行为, 实现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是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简称“宝职院”,英文名称是 BAOJI VOCATIONAL TECH N OLOGY COLLEGE , 简称“ BVTC ”,互联网域名是 。第三条学院的注册地址为宝鸡市高新大道 239 号。第四条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列入陕西省高等教育序列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 为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第五条学院实行省市共建共管, 以宝鸡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为宝鸡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接受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第六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2- 第七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对院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 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 发挥其办学的主体作用。第八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治理结构。第九条学院校训:敦品尚能,学养日新。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十条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3- 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各项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四)依法按照规定向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和争取必需的办学经费、建设与发展经费,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五)按规定权限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 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强规范管理,建设精品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七)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建立各种院内外专业实验、实训基地, 开展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4- 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多形式的合作和社会服务。(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九)遵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 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三)有义务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为学生提供就业教育指导和服务; (五)信息依法公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六)确保学院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七)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5-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办学宗旨与教育形式第十五条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批实用性高技能职业人才,服务于宝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六条学院招收高中、初中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以全日制三年制或五年制高职学历教育为主, 同时根据社会需求, 开展部分专业的中等学历教育, 承担各类在职人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任务, 形成融全日制高职教育、中职教育和继续教育于一体的办学格局。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