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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1772186**** 2022/5/15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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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 范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农村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贷款代理协议》、 《委托贷款合同》签署后,并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发放 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后,根据《委 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经办行应在委 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串用其他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九条经办行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 当日(或之前)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五章委托贷款收回
第二十条经办行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 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具体 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同时必须报农村商业银行合规部门认可方 能执行。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利息和本金催收。
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经办行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公函 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 录。委托贷款本金到期时,经办行应提前填制《委托贷款到期通 知书》送交借款人,并取得《委托贷款到期通知书回执》归档; 同时抄送委托人,送达时应请委托人签收《委托贷款业务报告送 达单》。
第二十二条委托贷款利息与本金逾期处理。
(一)利息逾期的处理。如借款人指定账户余额不足的,经 办行应及时填写《委托贷款催收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连同利 息计结清单送达借款人,督促其前来办理还款、付息事宜,并取 得《委托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归档;一份连同利息计结清单抄 送委托人,送达时应请委托人签收《委托贷款业务报告送达单》; 一份经办部门留存备查。
(二)本金逾期的处理。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作逾期委托贷 款处理。发生逾期委托贷款后,经办行应及时填制《委托贷款催 收通知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达借款人,督促其尽快筹集资 金偿还贷款本息,并取得《委托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归档;一 份送达委托人,送达时应请委托人签收《委托贷款业务报告送达 单》;一份经办部门留存备查。经办行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 协助委托人回收逾期委托贷款本息,如遇借款人有意逃债而无法 取得有效催收通知回执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送达时请委 托人签收《委托贷款业务报告送达单》。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经办行 依据《委托贷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 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 期前向委托人和经办行提出展期申请,展期期限比照自营贷款执 行,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展期。经办行须在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展 期协议》,并且明确展期有关事项后,办理委托贷款展期的相关 事项,收取展期期间的手续费。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经 办行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五条经办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协助 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 本息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经 办行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 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借款人 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