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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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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ppt

上传人:我是药神 2022/5/15 文件大小:2.6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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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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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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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两种方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等原因,致使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通过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使用能源的;   (三)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五)按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实施现场监察时,被监察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到场。未到场的,不影响监察工作正常进行。在现场监察过程中,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制作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一条 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必须全面、准确,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被监察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样品。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及有关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二)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质询,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对被监察单位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生产经营场景、产品等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拍照;   (四)对被监察单位的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五)制止、纠正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用能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被监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被监察单位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改进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书》、《节能监察意见书》应当自监察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被监察单位。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复查结论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节能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