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 3-1 规定的内容确定。第八条对未列入表 3-1 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但不应超过表 3-1 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1 用地性质中心城(旧)区规划新区备注中心地段一般地段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住宅用地< 40< < 35< 多层住宅用地< 30< < 30< < 30< 中高层住宅用地< 28< < 28< < 26< 高层住宅用地< 28< < 25< < 24< — 2—公共设施用地多层公共建筑多层综合楼< 55< < 50< < 50< 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综合楼< 45 > < 40 > < 35 > 工业用地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45< < 40< 1~3 层一般通用厂房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40< < 35<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仓储用地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50< < 45< 1-3 层普通仓库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40< < 35< 4层及 4 层以上普通仓库注: 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 、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第九条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 3-2 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 20% 。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 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 3-2 核定容积率( FAR) 每提供 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小于 2 大于、等于 2、小于 4 大于、等于 4、小于 6 大于、等于 6 第四章建筑绿地第十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 4-1 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 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 4-2 的规定。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 ㎡/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 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 ㎡/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 70% 。— 3—绿地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