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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doc

上传人:gorynich 2022/5/15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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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㈠销售鲜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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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㈢季节性降价;
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㈠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㈡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㈢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