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 —1996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 1996 ]528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 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 — 1996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 2 主要符号作用和作用效应 F 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 eq——结构(设备)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S——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或它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M——弯矩 N——轴向力抗力和材料性能 R——结构(设备)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K——结构(设备)构件的刚度σ tot——地震作用和其他荷载产生的总应力σ v——设备或材料的破坏应力几何参数 H o——电气设施体系重心高度 I c——截面惯性矩 d c——瓷套管胶装部位外径 h c——瓷套管与法兰胶装高度 t e——法兰与瓷套管之间的间隙距离计算系数ζ——结构系数γ 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X ji—— j振型 i质点的 X方向相对水平位移 3 Y ji—— j振型 i质点的 Y方向相对水平位移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α max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μ——场地指数μ g——平均剪切模量对场地指数的贡献系数μ d——覆盖土层厚度对场地指数的贡献系数其他 a——地面运动的时程水平加速度 T——体系(结构)自振周期ω——体系(结构)自振圆频率 4 条为在电力设施的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电力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 6 度至 9 度地区的新建和扩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 一、单机容量为 12MW 至 600MW 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二、单机容量为 10MW 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三、电压为 110kV 至 500kV 变电所的电力设施。四、电压为 110kV 至500kV 送电线路杆塔及其基础。五、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注: ①本规范所称电力设施,包括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送电线路的建、构筑物和电气设施,以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但不包括烟囱、冷却塔、一般管道及其支架。②本规范所称电气设施,包括电气设备、电力系统的通信设备, 电气装置和连接导体等;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指安装在大坝内和大坝上的电气设施。第 条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当遭受到相当于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不受损坏,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 不致严重损坏,经修理后即可恢复使用。第 . 4条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当遭受到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 不致倒塌或危害生命或造成使电气设施不可修复的严重破 5 坏。 条电力设施应根据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点分为重要电力设施和一般电力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重要电力设施: 1. 单机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 800MW 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2. 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750MW 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500kV 变电所, 500kV 线路大跨越塔; ; 6. 经主管部(委) 批准的,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二、除重要电力设施以外的其他电力设施为一般电力设施。第 条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国家生命线工程中的供电建筑物为一类建筑物。二、一般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为二类建筑物。三、一类、二类以外的建筑物的次要建筑物等为三类建筑物。 条电力设施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重要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可按设防烈度提高 1 度,但设防烈度为 8 度及以上时不再提高。注:本规范“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 7 度、 8 度、 9度”,简称为“6 度、 7 度、 8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