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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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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淀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
海淀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现有居住区未建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规划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   
  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由该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负责。   
  临时占道停车位、立交桥下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新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原有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应当及时撤销。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备的消防设施;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