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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城市海陆统筹发展几个问题.docx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22/5/1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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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沿海城市海陆统筹发展几个问题
随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沿海城市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我国的沿海城市中,既有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发达城市,也有发展相对滞后的欠发达城市。在新的发展机遇期,沿海城市应当协调海陆统筹发展,将辖海陆自然交界处,也是事关沿海城市景观和产业发展、开发频度较高的区域,是海陆统筹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区域。
科学划分海岸线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岸线是海陆的分界线,但海岸线的具体位置目前立法并未明确,导致土地主管部门与海洋主管部门在陆海管理界限上存在冲突。同时,现行的海洋立法与土地立法对滩涂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土地管理部门与海洋管理部门对滩涂属于土地还是海域的不同认识。在一些城市,海洋部门划定的海岸线与土地部门划定的土地管理界限由于划定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存在重叠交叉。有些划入海域范围的区域实际已由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进行出让,有些划入陆域范围的区域则实际应属于海域。
为此,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便于管理、有利于保护海岸类型和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原则,协调发挥规划、土地、海洋主管部门职能,明确由海洋主管部门与土地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海岸线报市级政府批准公布,同时一并解决滩涂的管理问题。另外,考虑到大潮的高潮线处于不断变化中,主管部门也应当定期监测并修测海岸线。
协调管理海岸带
海岸带是海陆统筹的重点区域,是连接海洋和陆地的特殊区域,对其开发利用涉及规划、土地、海域、环境、渔业、港口、交通等多个部门,客观上要求对海岸带区域内海陆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实行专门化、精细化管理,改变各行政部门多头管理的局面,避免出现管理真空或交叉管理,从而形成管理合力,实现海岸带统筹管理的目标。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海岸带各相关部门对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建立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专项保护制度,控制海岸带空间资源的开发强度和时序;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海洋、土地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海岸带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同时应会同涉及海岸带管理的各部门编制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对海岸带的开发和保护进行统一布局和安排。此外,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应贯彻落实海岸带规划的要求。
五、关于资源市场统筹随着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海洋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逐渐受到广泛关注。根据《物权法》,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同为用益物权,具有可流转性。基于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海域使用管理法》原则性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审批以及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同时明确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继承,初步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制度。为了保护和利用海域资源,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海域使用权管理机制:
,以申请审批方式获取海域使用权的模式已无法满足多元化的用海需求,建立以市场手段为主的、保障海域资源配置公平公正的资源分配方式是当下促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必然选择。特别是在“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随着海洋开发密度、力度的不断加大,市场必将逐步成为海洋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因此,有必要从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在一级市场方面,应当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公开出让和公告出让制度,即工业、商业、旅游、娱乐、住宅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或者政府规定应公开出让等三种情形应通过招标、拍卖以及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但如属于非政府投资的海洋能源、交通运输、科技研发、高端制造业以及文化教育等产业项目用海,以及政府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用海,则可采取公告出让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除应当公开出让或公告出让以外的用海,可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在二级市场方面,有必要从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作价入股的程序和条件,以及海域使用权与其上构筑物一体流转等方面,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进行完善。

登记制度背景下,应当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发展要求,将土地、房屋和海域、海上构筑物的登记机构予以统一,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奠定扎实的基础,
同时为海域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提供制度支持。
为理顺海上构筑物登记的衔接机制,有必要针对上述问题修改
国家法律。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一方面要求海洋工程项目的申请用海人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作为海上构筑物规划验收的依据另一方面,海洋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建设、消防、港口、民防等审批、监督、验收手续的,可凭海域使用审批文件直接办理。通过这些规定加强主管部门对海上构筑物的监管管理,扫清海上构筑物登记发证的制度障碍。
建立围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机制围填
海造地作为对城市发展用地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