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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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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7/3/31 文件大小:1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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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 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第三条合伙人。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 本所成立之后, 根据业务需要, 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 %按比例分摊。(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 在提取效益工资后, 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 由合伙人共同享有。(五) 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 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 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 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六) 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 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 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八) 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 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三) 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 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第七条入伙。(一) 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 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 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 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二) 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 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一)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 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 )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 )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 )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 )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 )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 )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