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1101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根据1101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1101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根据1101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上海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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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根据1101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