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修订版
SL
ICS
P 59
中华人民共求
附录 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 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 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工程建设大事记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附录 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附录 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 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 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录 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附录 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附录 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附录 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 则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 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 A 和附录 B。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
,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 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