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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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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根据情形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下同);(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拟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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