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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意见书
  大成(意)字2009第0032号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100007)
  12/F‐15/F,GuohuaPlaza,3Don法律意见书
  大成(意)字2009第0032号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100007)
  12/F‐15/F,GuohuaPlaza,3DongzhimennanAvenue,Beijing100007,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12/F),58137766(15/F)
  古井贡酒公司资产置换法律意见书
  古井贡酒公司资产置换法律意见书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置换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本次资产置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建设银行亳州市支行的借款余额2600万元由古井贡酒公司以“亳谯国用(2008)字第0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古井贡酒公司书面承诺,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资产置换前解除该项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后认为:
  (1)瑞福祥公司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未出现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瑞福祥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有效,除古井贡酒公司用于向瑞福祥公司增资的“亳国用(2005)字第0000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外,各股东的出资均已依法足额缴纳;
  (3)置出股权权属状况清晰,未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古井贡酒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资产置换前,解除为瑞福祥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
  五、本次资产置换协议
  2009年2月25日,古井贡酒公司与古井集团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约定:
  1、古井贡酒公司愿意以其所持有的瑞福祥公司100%股权与古井集团所持有的古井金豪公司100%股权进行置换。
  古井贡酒公司资产置换法律意见书
  2、古井贡酒公司所持有的瑞福祥公司100%股权(置出股权)以经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价值为定价依据,其价格为人民币28,;古井集团所持有的古井金豪公司100%股权(置入资产)以经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价值为定价依据,其价格为人民币30,,不足部分总计人民币
  1,,由古井贡酒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古井集团支付。
  3、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资产置换协议》于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生效:
  (1)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资产置换协议》;
  (2)古井贡酒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资产置换协议》项下资产置换事项;
  (3)有权部门批准《资产置换协议》项下资产置换事项。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