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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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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探讨
摘要:会计人员处于经济运行的中间环节,应当具有并表现出中立性的特点,这种中立性对会计人员自身而言,表现为独立性和主体性。基于此,从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思索、法律地位的现状与缺陷、法律地位的反思三个方面进行阐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外,还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作了规定。而在我国现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都是本单位直接聘任的,其人事关系、经济关系都依附于该单位,会计人员不能独立行使执业权利,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单位领导人,基于自身利益,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按领导的意图违反原则处理睬计事务,否则就可能“下岗”或受到打击报复,有人描述这种现象为:“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所以会计人员依法发挥监督作用经常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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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责任看,依据新《会计法》,会计人员有两种事情不能做,做了就要担当法律责任。一是不能违反规定去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设置和登记账簿。否则,要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受行政处分。二是不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能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否则,轻者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被撤职甚至开除,还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重者构成了犯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虽然严峻,但是实践证明,会计造假仍是导致会计法律大事责任的最直接的缘由。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应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公平、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的。会计人员只是处理睬计事务和《会计法》的执行者,而幕后指挥却经常是单位领导或公司法人。
《会计法》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供应了法律保障。《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供应了多种保障。第一,供应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保障。直接给予了会计人员依法自行办理、无须请示的拒绝权力。其次, 供应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干扰的保障。《会计法》第五条禁止性的规定,既是对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持,也是对会计人员中******的违法行为的约束,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干扰。第三, 供应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打击报复的保障。这些条款能得到很好的落实,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不会再消失人们所讲的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状况。第四, 供应了进入会计职业领域的资格保障。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对于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也有了明确要求。第五,为总会计师的任免供应组织保障。也加重了总会计师的责任。但是,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两难地位”:一方面要执行国家制度,另一方面又要贯彻领导意图。在单位内部,单位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于本单位经济事项和人事任免拥有决策权。会计人员则处在被领导的地位,其工作岗位和工作酬劳等各种待遇大都打算于单位负责人的好恶和评价。所以,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根据原则、制度和规定处理睬计事务、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取决于法律对单位负责人的制约和对会计人员的保障。同时,由于改革过程中社会经济深层次的各种冲突的制约,形成了会计人员作为《会计